大巴山农民早期的乡规民约—“虫园规约碑”(张公塘虫园碑记)

南江县平岗乡张公塘村,有一座建于民国5年(1916年)的大青石“虫园规约碑”。其碑体高2.2米,宽1米,厚0.20米。记载了自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起,该村引种虫树(即白蜡树)逐渐形成规模,乡民由此获得了经济效益。为了进一步巩固种虫成果,规范经营管理,共同维护园户和虫客的利益,公平交易,共同议决了几条乡规,并勒石刻碑,以警示乡民共同遵守。“虫园规约碑”有助于研究、探索近代山区农村经济,山民们早年的生产生活方式、物质追求欲望和萌动的市场意识。

虫园规约碑
虫园规约碑

虫园规约碑文云:

"产虫之树,投资少,收益巨,三年乃登。如菽、粟、谷、麦之可定期收获,其为利甚厚,故乡近以之致富饶亦甚夥。吾乡地气高寒,山岭围蔽,暑气不侵,以畜、虫也为宜,顾(故)人无种此树者。岁在乙未,余始提倡种植。厥后,蔚然成园,渐食其利,至今年而大获。于是乡人拟立规约,勒之碑石,用垂永久,而属序于余。

佘维吾乡素称瘠苦,自先高祖定居聚族戚而处,历世六七,历年二百,贫民终岁勤,饔飧取给而外,莫名一钱,号称小康之家,亦只收益租入,仅温饱。盖先民安于耕凿,蹈常习,故不知讲求生利之方,开源之法驯,致地力日尽,生齿日繁,而乡邻日益困穷,而无可为术。当余倡种虫树时,讥为荒芜田园,得不偿失者有之;疑为事出侥幸,难期成效者有之。创始之难若此,孰知二十年后,乃为穷乡僻壤开一利源耶!

嗟夫!吾乡生产之富,竹树之繁,苟移置于通衢大都,无物不可取倍称之息,徒以僻在穷荒,交通闭塞,乃悉废弃而无所用。然山泽之利,原野之沃,前人贻留而未宣泄,开辟者至多且厚,果能察其用途,辨其土宜,经营树,生财之道,奚止虫树一端!惟虫树之利既溥,其效既著,思所以保护而维持之,俾永以不坠,而于未开之利源,亦藉以发其端,振其绪,观感兴,起用待来者是,则乡人所以设规立石之意。余虽不文,又何敢辞?乃并为次定规约六条列于后,方乡间子弟庶知所遵守焉。

保虫树。牛吃虫树一丛,赔钱一百文;人毁虫树一丛,赔钱二百文。其钱分作三股,树主拿获之人各一股,归公一股。见而不拿者同罪;窃虫与入室窃物同罪;隐匿不拿亦同罪。

谋公利。拴虫之年,一方同栓,不准参前缩后任意私栓,败坏利源。拴虫之年,不准捡蜡,免损虫子,违者议处。

体虫商。虫客到此,所带钱物点交园户,被窃归园户全赔;如无钱物之人,不准住宿,以防匪痞冒充虫商,扰害地方,致客畏嫌。

议价值。众客、各园户公同议,安虫分等第,价有高低,告白后始行开碗。用公用之碗,虫客不得贪买,私行添价;园户不得减价滥售,明为少价,暗用小碗欺客;或添或减,仍需公同议妥告白,违者钱虫一并充公。

遵陈例。虫客不得私买零虫,有坏园规;佃树与人之园户不得拾虫于已树之下,恐致佃树之人生疑;捡虫之人不得迂道未摘树下,以远嫌疑;并不得与摘虫者搀列,免其斥责以养廉耻。

守信义。虫客到时所交钱物说明买虫,园户务将交数扌丐足,始准售与别人,先交数者先扌丐,虫少不得接客钱,贻误远人,虫客亦不得刁难不买,各循天良,勿施机诈。

民国五年阴六月上浣日,岳克勤新如撰,岳延辅相源书。

镂花碑柱上醒目的楹联道出了设立“虫园规约碑”的宗旨。联曰:“规条共守期利益;买卖自然得公平。”

碑文讲出了“贫”和“富”的关系;在大巴山可谓是最早出现“温饱”、“致富”、“小康”和“生财”之道的碑记;六条警示规约代表了当时这里农民的心声和利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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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山农民早期的乡规民约—“虫园规约碑”(张公塘虫园碑记)
南江县平岗乡张公塘村,有一座建于民国5年(1916年)的大青石“虫园规约碑”。其碑体高2.2米,宽1米,厚0.20米。记载了自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起,该村引种虫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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