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金碑乡之“王氏族规 ”
此文来自于清王枚墓上所篆刻。
立戒约人王仕俊,传子孙等于祖先堂。公议族规戒约,以禁无良。忠孝和顺者,圣贤钦仰,酗酒赌博者,王章所禁;奸盗邪淫者,幽有鬼神明有律;骨肉相残,妯娌不睦者,祖有遗言谴责。凡属同宗子孙务体雅爱,勿得性悍恃强,干犯亲邻。好勇斗狠,悖上凌下,特立族长二人,无论河东河西,男妇长幼,俱听约束,以体一本九族,即睦族之风,若男女有犯禁条者,依约治恶,尔族长不得循情于处。为此,特书禁约存照。
一、酗酒干犯尊长,凌辱卑幼,同室操戈,逆祖悖伦,重责四十,罚酒一付。
二、赌博,无论在内在外,长幼有犯者,查出,重责四十,罚银五钱。
三、私窃人米,钱、器物等件者,重责四十。
四、兄弟子侄为钱,米,地界,犯乱争斗者,责三十五;妇女因六畜耗犯,不以理说叫骂者,命长妇掌嘴四十。
六、妯娌不和,理论责处,不依理处者,恶坐本夫,无夫者罪坐本妇 。
七、小男妇女,私窃田园瓜果、菜蔬者,掌手四十。
八、族长执理,男女当肃静。有喧哗者,掌嘴四十。
九、凡载禁条者,量情处法,有犯禁者,弟兄子孙人等,公同族长,直理呜鼓,以正其罪,不依法处者,具呈送公处理。
十、子弟耕读习艺,各有专业。无事上场市,游手好食者,责四十。
乾隆四十三年四月初八日,王时龄亲笔于祖先堂中。余年近八旬,眼目昏花,命意书写不无荒唐,愿子孙世代,永体戒之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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