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人命

“打人命”分为打活人命和打死人命。旧时,由于法制不健全。如某家儿媳虐待老人婆,在老人娘家人数次警告无效,老人娘家人就组织一帮人(有族上管事的,有会说的,有会扯筋的,乃至有会打人的)去某家,先把儿子、媳妇弄来跪地。然后,由娘家人轮番数落他们的不是。

如能认罪服理,只贴几日好酒好菜,也可解脱。如还劣犟,则当众打儿子、媳妇的屁股,直闹到认可为止。

打人命
打人命

如是老人婆虐待儿媳,儿媳娘家也可去一帮人住在他家里,天天摆茶讲理。老人婆虽不跪地,但每次都要站立听人指责,好吃好住日子不限,直到老人公、老人婆、儿子个个服输,申明不再虐待,立约画押为止。凡被打活人命的家庭,常常被人谴责,社会地位低下。

如儿媳被恶老人婆虐待至死(自杀),或恶儿媳虐待死老人,特别是经过几次调解(和人命案)而出事者,女方娘家根本不信报官,即组织大批人马,浩浩荡荡开到出事之家。一边要求赔命,一边全体住下,碾米杀猪、毁房烧柴,恶意消耗。更有甚者,乃强要当事者“背死人游田坎”,丈夫为妻子“披麻戴孝”,或用锥子锥,用着麻(竿麻)刺当事者的身体等,直闹得事主家名声远臭,财产重损方止。也有愿意报官服从官断的,但大多不满意。

二、和人命案

通常是婆母被恶儿媳虐待,或儿媳被恶婆母虐待而非正常死亡者。在旧时法制不力的情况下,由死者一方请族长、知书达理的辩士、乡约(旧时奉官命在乡里调解的人)和直系旁系亲戚,并通知事主:X年X月在XX场“吃茶”、“讲理”(俗称和人命案)。届时,事主方亦请与对方身份、地位相等的人赴约,双方各自陈述理由。如事主方确实感到理亏,则由死者方提出安葬、报官、经济赔偿等要求,事主如能认罪,且愿意满足死者一方要求者,由死者一方族上首领,与事主当场立约,双方签字画押,此案即为定板,不得反悔。如达不成协议,则和解自行无效,可告官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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