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剖析了民国粮食政策的重大变革。文章记述了1939年国民政府为应对抗战军需,将田赋由征钱改为征粮(即田赋征实)的历史背景与具体措施。通过回顾设立粮食部、实行平价供应等史实,本文阐述了该政策在抗战时期稳定后方、保障军需的重要作用,还原了那段特殊的历史经济环境。
解放前,我在国民政府粮食部工作多年,对当时的粮政情况有所了解,记述如下。
一、民国田赋由征钱改为征粮的由来和效果
1928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对民间土地拥有者按亩以现洋(硬币)计征田赋。1934年国民政府改革币制,将田赋征收硬币改征法币(纸币)。当时国家虽已号称统一,但国民政府实际上只能控制江(苏)、浙(江)、皖(安徽)、赣(江西)、闽(福建)、鄂(湖北)、豫(河南)七省,其余十五个省均为各地军阀害;据,他们把持着财政税收,拒不向中央缴纳南京国民政府对此无可奈何,只有依靠自己所控制的七省征收田赋,征收工商税及借内、外债以维持财政开支。

1937年,日本帝国主义大举入侵中国,不久,战局急转宣下,日本帝国主义铁蹄践踏我国大片领土。1939年,国民政府迁都重庆,维持偏安政权。当时在国统区内有300多万军队,加上从敌战区逃到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陕西五省的难民达2000多万,造成物资奇缺,物价飞涨,社会动荡,人心不安。国民政府为稳定政局,维持抗战军需开支,满足人民物资、粮食的需要,行政院于1939年7月采取紧急措施,通令在全国国统区内开始实行将田赋由原来征收纸币的办法改为征收实物(粮食)。
为了加强粮食管理,在行政院管辖之下,设立了全国粮食管理局,后扩充机构改称为粮食部,并在各省、县、乡、镇设立了粮食管理的对口机构,统一征收和调度全国粮食。在四川省的重庆、内江、成都等地还分设了粮食供应处,实行平价(官定牌价),供应军民口粮,规定公职人员及其家属以五人为限,每人每月均供平价大米五斗(约75市斤);同时规定取销粮食市场,只准由私商在国家粮食供应处批购少量粮食在市场零售,收取合法利润,限制有入囤积居奇和抬高粮价。这样,仅四川-省每年就征、借、购稻谷约6000万石(每石约150市斤),加上后方其他各省征收粮食,政府手中经常掌握肴大量粮食,能随时调用,这在当时抗战八年中,、对保证军需民用、平稳物价、安定后方人心、支援前方抗战,打败日本帝国主义,起了重要作用。
二、民国田赋出现的种种弊端
1、田赋畸轻畸重,不尽合理
民国时期,土地实行私有制度,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土地买卖后,其田赋理应调整转移,但有的买主串通官府,在办理土地所有权转移手续时,少报或不报田赋。或弄虚作假,逃避田赋负担,以致有的人拥有大量土地后田赋却轻;有的人仅有少量土地而田赋却重;甚至有的人破产已没有土地仍却有田赋负担。为了解决这些弊端,抗战前,国民政府曾在江苏省江宁县、四川省新都县、浙江省兰溪县试点丈量土地,实行按亩交赋,以使田赋计征合理,从而也增加了国家的田赋收入。但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忙于和共产党争夺抗战胜利果实,打起内战,丈量土地工作停止,国家计划调整田赋的工作也就不了了之。
2、政出多门,管理不善
抗战前,交纳田赋的银钱一直由国家财政机关征收,抗战时改征粮食后,国家设置了粮食专管机构,但由于财政部迟迟不交出征收粮钱的权利,造成了征收和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以致两个部门经常在工作上,相互扯皮不休。
按当时规定,除中央有专管粮食的部门——粮食部外,在县、乡、镇财政征收地点,均设置仓库接收财政部门征收。移交的粮食。这些粮食统一由县仓库管理、加工和运输。对粮食的调拨、人员的安排等,则设一储运局统一管理。如当时的四川省,每年征收稻谷逾6000万石,曾在重庆设一粮食储运总局,各县仓库的粮食及人员安排(含储运系统入员)均由重庆储运总局统一调度管理,并在嘉陵江、。涪江、沱江、岷江等地各设了分局、聚点仓库,加工站及运输船队。就这样,一种粮食物资,分由财、粮两个部门管理:一家管征收,一家管调拨,致用人总数过三万,其工薪和其他各项费用支出巨大,而且浪费也极大。这种情况隙四川省外,其他各省亦同。对此,当时行政院曾命令财政部将征粮工作完全移交粮食部统一管理,但财政部一直借故不办移交手续,财、粮两部为此争论三年之久,直到抗战胜利前夕,财政部才将经征权移交粮食部接收。
3、不择手段,盘剥农民
田賦征收由粮食部统一管理后,国家在粮食系统用人及其开支相应减少,从上至下各个环节的工作也比较协调,但是征粮工作中的弊端仍然不少。如各基层仓库征粮时,大斗进,小斗出,坑害盘剥农民;有的仓库暗地对粮食掺水、掺杂,进行营私舞弊。这样的结果,一般各地仓库常有“仓余”粮食(掺水掺杂增加的粮食数量)。这种“仓余”虽然行政院规定要交当地政府办公益事业,但照办者极少,从中贪污者极多。
4、盗卖粮食,破坏粮仓
各县粮食加工,标准不统一,有的谎报加工成率;有的粮食部门和私商勾结,从中贪污、盗卖粮食,中饱私囊的事常有发生。如当时的四川省达奥粮食加工站为了贪污粮食,自己放火将加工站烧毁,谎报失火造成损失;渠江搬运队为盗窃粮食,在运粮至重庆途中,故意将粮船沉没,谎报船被触礁损毁;宜宾聚点总仓库也盗卖粮食1000多石。即使在抗战胜利后;我在青岛粮食部门工作时,主管调拨军粮,曾查出瓿队联勤部青岛兵站一科长盗卖军粮面粉1000多袋;大港一粮秣库长盗卖军粮面粉500袋。因盗卖者大都与上层人物关系密切,无人敢揭发处理,致其逍遥法外。
(罗镕,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