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镇御史与“东乡血案”

朝廷看到东乡血案已轰动了全国,为了彻查此案,首先调湖广总督李瀚章到四川任总督,后又把号称文武全才,颇有声望的山东巡抚丁宝祯与文格对调。丁宝祯入川后,虽能严劾贪官污吏,但处理东乡血案,其态度则很暖昧。他在奏复清廷时,同样遮遮掩掩,不敢认真追查。因为,他与文格的各自任内都有些见不得人的事,害怕深究,只能互相包庇。但由于此事影响太大,朝廷不好长期沉默。于光绪四年(1878)又任命居住在四川开县原籍的两江总督李宗羲就近前往复查。

李宗羲奉旨后,先遣侄子便服先行。不久又亲自出马,以衰病之躯,跋山涉水,由开县来到东乡县城,路断人稀,居民缄口不敢多言。李宗羲查证多日,始明真相。“调查核实,县民袁廷蛟聚众抗粮,始则因官绅通同浮收(税赋),继则知县孙定扬冒昧请兵,最后李有恒提督妄杀平民,死千余人”(9)。但是李宗羲仍然顾虑重重,不敢直言奏复。因为,说实话要得罪当道,不说实话要冤枉百姓,踌躇多日,终以“国恩难负,公论难欺,天良难昧,不敢不据实陈奏。况千百民命彼关,天下人人共愤。此冤一日不雪,人心一日不安,倘日后再有反复,不惟身名俱玷,且无以对天下后世”(10)。他才据实上报,袁廷蛟聚众算帐,孙定扬捏词请兵,李有恒纵兵滥杀等等事实。矛头直指丁宝祯轻纵李有恒,要求严办。这时。朝廷才斥责了宝祯奏报不实的错误,并另派钦差恩承、童华二人,前往四川查办。由于这两位钦差,都是大贪官,沿途作威作福,“一日之费,官供民派,需千数百两”(11)。到了成都又接收丁宝祯的贿银数万两,在回京复命时,对丁又竭力庇护,使本已明白的案子至此仍难以定谳(yàn)。

直到曾任四川学政的国子监司业张之洞,看到“三经纠参,两易督臣,三奉查办,而卒之舍道恶而弗诛,事无真是非,刑无真罪名”(12)的问题后,提出《重案未协有关治本民心疏》的奏文,列举大量事实,要求平反冤案,严惩罪魁。他痛切指出:“伏恩此案之查办由于滥杀,滥杀由于诬判请剿,诬判请剿由于聚众闹粮,聚众闹粮由于违例苛敛。……他省捐输,偶一为之,即有勒派,只累富室。川省捐输之数,向由藩司派定,照文征收,无可加减。故东乡之多收五百文,非勒捐富户也,乃加赋也,非为国聚敛也,乃肥己也。……东乡至同治八年以后,局中有巨万之征收,无一纸之清帐。乡民愤激清算,遂发兵以剿之……横征暴敛,妄召外兵,残民以逞。民不叛而诬为叛。城不围而捏为围,兵已临而不乘机抚定,将欲剿而无一语阻拦。流毒半年,杀人如草,……案悬数年,而被京控”(13)。这持论公平、有理有据的奏文终促朝廷下决心彻底解决了这一拖三年多的冤案。

三是东乡冤案终于得直。吴御史,在光绪二年向皇上的奏折就明确提出:对东乡人民“狭嫌作杀,残虐降革,淫凶掳掠”的罪犯,要“确切查明,秉公严办”,“斩决降革,发遣有差”的要求,朝廷经三年多的时间,换几任大员,反复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终于在光绪五年(1879)十月,对四川原提督李有恒,以纵兵殃民,判处死刑;东乡原知县孙定扬,以捏词请兵,判处死刑;并对劣绅张裕康等发往新疆充当苦差,永不准释回;李开邦等发极边四千里充军,永不释回。并饬令对东乡的地丁、津贴、捐输、茶课等顶制定统一章程,不准复收。还规定,永远不得设立支应局,不准劣绅插手征收钱粮。这样,吴御史为东乡人民翻案的初衷方才真正实现,东乡人民的冤情终得昭雪,全县欢声雷动,大快人心。

那位不畏强暴,舍死忘生,为民请命的袁廷蛟,在胜利之前就冤死了。早在第一次办案时,他被押囚于四川成都狱中听候处理。朝廷宣布结案时,认为袁虽衅起闹粮有罪,但非叛逆,众寨民亦非叛党,没有指明对袁廷蛟如何处理。而丁宝祯认为袁廷蛟一旦被释出狱、会揭穿其阴谋鬼计。为杀人灭口,便悄悄将袁廷蛟杀害于狱中,只以死狱上报。

民国《宣汉县志》指出:“廷蛟之志,切除害,反以殃民。非御史吴镇以公之奏,廷蛟匹夫,何能达圣鉴而伸冤狱哉。有恒之兵,自以搜索扰民,至怨于昊天使之也。”

赵学成 1991年《文史杂志》第二期

注释

(1)(2)《平昌县白衣乡志》240页

(3)《清代四川进士征略》111页,李朝正编著,1986年4月,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

(4)(5)民国《宣汉县志》卷十。

(6)《四川近代史》170页,隗灜涛等著。1985年12月,四川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 kuí ]

(7)民国《达县志·人物门》第十五卷第十四页

(8)引民国《宣汉县志》卷十,第四十一页。

(9)同(3)74页。

(l0)《开县李尚书政书》卷八

(11)《清实录·德宗实录》卷五十九;现有补充和修改。

(12)《张义襄公奏稿》卷一

(13)同(12)

(14)民国《宣汉县志》卷十四。

(16)同(14)卷十第一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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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镇御史与“东乡血案”
吴镇字少岷(1816——1887),住四川省平昌县白衣庵(原属达县管辖)(1)。吴镇自幼好读书,终日焚香把卷,专以举业为嗜,有大志。道光十五年(1835),以监生应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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